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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6日

有一點

有一點痛 又不會太痛
有一點腫  又不會太腫
微妙的拉鋸戰
似笑非笑  
 
繼續投藥
 
生病時,望不望有人在身邊照顧
那算不算獨立 
走出去問題的外面
原來 問題是這樣寫的
knock knock~~  裡面有沒有人?
在別人的外面 自己的裡面 那外面是誰人?
 
 
 給我打開
 
8月4日

搶救台東杉原海岸--阻止阻止美麗灣渡假村粗暴開發破壞生態

公視  原住民新聞雜誌  第 513 集 (2008-08-01)  
美麗灣,還美麗嗎?
 
藍天、大海、還有一望無際的柔軟沙灘,台東卑南鄉台11線旁美麗的杉原灣,擁有全台灣數一數二得天獨厚的天然美景,
9312月,台東縣政府BOT簽約給民間業者,興建大型度假村,讓世代依靠這片海洋維生的阿美族人,不得不擔憂起來。
最令人擔憂的是飯店正前方海域底下的珊瑚礁群,
這裡的珊瑚種類多達110種,佔了台灣珊瑚種類的3分之1
是台灣週邊海域保存得最完整、最健康的一片海域。
 
回顧美麗灣BOT開發案,必須回到民國9312月,前台東縣長徐慶元簽約給美麗灣度假村公司,
同意以杉原海水浴場和鄰近公有土地,大約6公頃面積為開發基地,並且在959月正式動工,
但是依照環評法,超過一公頃以上的工程案必須取得環評同意,美麗灣飯店卻偷跑開工。
 
尚未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就動工,台東縣政府和美麗灣業者以分割整體開發案的方式規避環評,
切割後的觀光旅館主體建築大約0.9公頃,實際卻超限開發五、六公頃,而且沒有環評就動工,
環保團體憤而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訴訟,要求應該立即停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也在今年123號做出判決,判處縣府和BOT業者敗訴,必須停工。
但台東縣政府與財團仍無視判決,甚至撤換環評委員企圖讓環評通過,持續動工!
 
如今在美麗灣渡假村財團的違法開發與粗暴施工,以及地方官員的官商勾結護航之下,
這個BOT政策如今工程廢棄土和混凝土大舉入侵,天然海灘淪陷了大半,
其雨水沖刷所造成的汙泥污水持續汙染源來清澈見底的海水和海床,造成海岸生態的嚴重破壞,
將整個海灘貪婪的塞入滿滿的建築物;
杉原海岸是公共海岸,施工一始即被以圍籬全面封鎖,
不准民眾進出海灘,剝奪大眾親近海灘的權益……

揭發和控訴美麗灣渡假村的幕後財團──志信國際公司、德安開發集團、美麗華、美麗信飯店集團、娜魯灣大飯店

以及為財團的違法開發作護航的台東縣政府瀆職官員。


 
去年  台東縣政府在杉原海灘的一場勘察騙局

環境資訊電子報
台東美麗灣度假村開發案環評爭議在新年過後持續發燒,去年不僅環評審查未過即動工興建觀光旅館,工程單位在杉原海岸的沙灘下傾倒廢土,而縣府官員意圖忽視違法事實。台東環保團體積極蒐證踢爆後,縣府僅處以罰款卻仍讓工程繼續進行。

0801杉原海灣最近新聞:台東BOT案破壞海岸無環評 環團控訴

http://forum.pts.org.tw/phpBB2/titv/viewtopic.php?t=317&start=0&postdays=0&postorder=asc&highlight=&sid=d1ab7ad1f84dc3ab5b1c26af7e357cf1

.............主辦單位也在現場播放環保團體用DV在工地現場附近所拍攝的影像,影片中整片黯淡的沙灘與以往人們可以赤腳行走其上的鬆軟沙地有著天壤之別,用肉眼就可以看到原本白皙的沙灘上頭,覆蓋著明顯一層厚厚且深褐色的工程廢土,這些廢土裡還夾雜著沙灘上不可能出現的巨大石礫與凝塊,而怪手等重型機具也完全無視環保署的停工命令繼續在沙灘上走來走去,怵目驚心的景象讓開發商當初在環境影響說明書中所宣稱的綠色構想蕩然無存。

........主持人立法委員賴幸媛問到環保署在7月9日發給台東縣政府要求立即停工,然而目前還是能看到工程機具繼續在現場施工。此時環保署與會代表卻不斷重複解釋行政流程並強調行政機關絕對依法行政,當環保團繼續追問環保署會如何處置台東縣政府時,眼前的環保署代表彷彿是隻訓練有素的鸚鵡,口中不斷地重複著前面解釋過的行政程序和依法行政云云,讓現場氣氛非常尷尬。

.........對於縣市政府的命令或處分如果認為有違背法令或不執行者,環保署將可以報請行政院停止、撤銷或處理。也就是說,其實面對台東縣政府讓美麗灣繼續一公頃內主體建築的工程而不是全面停工,環保署其實是可以積極介入直接要求停工的

最後台灣生態協會的廖本全教授則指出,現在台東海岸每年平均受侵蝕而向後退縮四公尺,而嚴重的地區更遭受高達每年十四公尺的侵蝕,以美麗灣渡假村離海岸線50公尺的距離,不到四年建物就會泡進海水中,所以他諷刺縣政府根本不該授權BOT使用50年,其實只要四年就夠用了

.........這宗轟動當時的開發計畫是台東縣首宗BOT案,其投資總額高達新台幣3億5000萬元,佔地六公頃的總面積分三期開發,是個包含住宿、觀景、水上活動的綜合性濱海渡假村,預計開始營運後每年的營業額約1.2億元,合約期為50年。不過與財團能賺取的預期利益相比,美麗灣公司每年付給縣政府的權利金卻僅僅六百萬元,總共三億的權利金收入恐怕也無法補償自然生態受到的鉅大破壞,東部地區的美麗海岸也將永不復見


縣府和業者簽定BOT開發案,依據的是民國89年公佈的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也就是促參法,不過,原住民族基本法也已經在9425號公佈施行,當兩法競合時,已經確認原基法優先於促參法

那原住民基本法,訂定的意義何在??!

莿桐部落為了永續經營,又能兼顧經濟發展創造就業機會,目前正在積極推動部落文化產業,帶領遊客划傳統竹筏、體驗魚苗捕撈等。但是面對縣府強力支持的大型BOT度假村開發案,觀光旅遊經濟開發,凌駕小部落和環保團體的強烈反彈聲浪,美麗灣還能美麗嗎?